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f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施工企业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已经报废的机具,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七条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第四章第四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二条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一)基础施工;(二)地下工程施工;(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五)模板工程;(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七)其他危险作业。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第二十五条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第二十七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完工后,市建设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