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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概述一、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中国公民)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2、企业的财产投资者个人所有3、依法设立的非法人企业4、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f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是一种合同关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人数两个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形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评估方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协议中注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可用“商行”或“企业”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经营管理方式)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1)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f(3)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全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决议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采用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三)利润与亏损承担办法1、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三节有限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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