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并备案。社团活动需要临时场地的,须在活动前到分管处室申报。
第十三条各社团必须按照确定的宗旨和章程自主地开展有利于社员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不应开展不符合中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要求的活动。鼓励和提倡社团开展与第二课堂、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科技创新大赛、“区长杯”比赛等相结合的积极有意义的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每次组织活动,应有活动记录,如组织大型活动,应提前一周向分管处室申报。
第十五条各社团应每学期将本社团的历次活动记录、活动内容、活动图片、活动成果和活动总结等资料上交分管科室存档,具体需提交内容见附件2。
第十六条社团活动的宣传内容必须积极健康、简洁明快,宣传内容与活动内容相符。社团活动的宣传必须署上社团的正式名称。如社团活动的宣传需要张贴海报的,须到分管处室登记,并在其指导下将海报张贴在合适的位置。
第十七条为了使校园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有更多的学生能够参加社团活动,参与社团管理,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加入社团。
第十八条各社团在每学期开学初可以招收社团新成员,社团负责人应将纳新情况及社团新成员信息到分管处室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停止参加任何社团活动: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处分者。2违反社团章程有关规定或违反所属社团规定的。3因个人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
f4因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各种社团的。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在争取社会赞助时必须与提供赞助方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诚实守信不得有损学校的形象。任何社团不得在校内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活动。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会费,收取标准应报分管处室,经学校批准。对于会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非社长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社团活动以校内为主,若需邀请校外人员到校或者组织校外活动的,须报分管处室审批、备案。第二十三条社团需要创办刊物的,需明确刊物名称、宗旨、指导老师、编委会成员、出刊周期等有关事项,先报学校审核,再报上级批准后方能出刊。第二十四条社团名称变更的,须到分管处室做变更登记。因某些原因社团自行解散的,社团负责人应向分管处室提交社团注销申请书。
第四章社团辅导员的选聘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社团辅导员是指在学校正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负责社团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社团开展活动时给予相应的指导、辅助等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二十六条社团辅导员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