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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劳动保护设
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14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
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厂长审查验收并签字后,才可施工、投产。第5章生产设备安全管理
第15条各种生产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16条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第17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1.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2.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3.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4.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18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6章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第19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20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贮存地点严禁烟火,并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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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进行以下申请审批程序。并且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7章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22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各个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第23条各生产车间必须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随时检查员工使用情况。第24条做好防暑降温、防冻、防噪音、防粉尘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第25条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和特殊工种津贴。第26条对工厂特殊岗位、工种,禁止安排女员工(如焊接、车床等)。第27条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
第8章安全生产检查第28条厂部组织全厂的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保证一次;各车间每月不少于2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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