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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行政复议制度
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1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1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13、行政复议机构(10):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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