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f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f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