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在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原发证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变更。r
第三十五条中药材生产企业中止或关闭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其《中药材GAP证书》。r
第三十六条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中止认证或收回《中药材GAP证书》。r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
r
r
r
首页
末页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
中药材生产及其管理规范
中药材经营管理规范
浅谈中药材的质量管理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最新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