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数量及质量变
化的动态监测,其所属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林地调查和定级等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林地资源清查,依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林场、农牧场、工矿企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予以指导。
第二十一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在坡度5度以上林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等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以及幼龄林林地和未成林林地采取封闭管护措施,禁止放牧。未经批准,
6
f不得征收、征用和占用。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防风固沙、水土保持、
水源涵养等生态保护功能的重点公益林地采取封山沙、滩育林等保护措施,禁止破坏林草植被和地貌。
第二十五条在公益林地内从事开荒、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建房、建窑、建坟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益林地内从事采挖野生植物、采脂、挖根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林地的,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依法转让以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林地资产评估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国有林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林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承包经营的集体公益林地,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业等。
农民对承包的集体商品林地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
7
f营模式和经营收益。第二十九条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连续两
年荒芜或者擅自改变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