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第十条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由于征收、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林地灭失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查验其以下内容: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是否准确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完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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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是否相符合。登记机关对前款所规定内容的查验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的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经过登记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林权证。林权证是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第十六条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界的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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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及附着物现状。第三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实行林地分类保护制度。林地分为公益林地、商品
林地和其他林地。第十九条省林业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