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关系的界定及识别标准
雇佣关系有两个主要的判断标准。一是雇佣契约标准,即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佣契约的存在被认为是最基本的雇佣关系表征。雇主通过订立雇佣契约设定雇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雇员则根据雇佣契约为雇主提供劳务。二是控制监督标准,即雇佣关系的存在以雇主对雇员实施了指示、监督或控制为必要。只要是为了雇主的利益和在雇主的指示下履行某种行为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就足以证明雇主对雇员实施了控制,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应根据不同情形来衡量。在判断雇佣关系时既以雇主与雇员之间已成立的雇佣契约为根据,又以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控制与监督的事实劳务关系为依托。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雇员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向雇员提供劳动工具、劳动场所、劳动条件,只要雇员进行了劳动,不管是否有成果,雇主都要支付报酬。雇主可以无条件地要求雇员做某件事,除非涉及触犯法律或侵害雇员人身、财产等严重情况,雇员要无条件接受雇主的指示,双方之间具有强制的从属关系,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
二、雇佣关系与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帮工关系、委任关系等在许多方面存在相似性,在实践中极易混淆,但不同的法律关系或法律现象的特点及识别却各自不同。
1、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委任关系、帮工关系各自的含义及特征。雇佣关系的含义及特征前面已阐述,不再赘述。承揽关系是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表现为:以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定作人给付报酬等。实践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要看合同有无约定,从事的工作性质,该工作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与设备,是长期还是临时,人身依附性如何等等,综合多种因素确定。委任关系是委任人通过任职或委托等方式授权受任人处理相关经营与管理事务。委任的标的是委任人财产的管理与经营。委任人要向受任人授予一系列的代理权限,从而使得受任人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委任人处于被代理人的地位。受任人可因其委任而取得对委任事务的经营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受任人对委任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自愿、无偿提供帮助和协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