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暂时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或生活垃圾。九、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应将针头剪掉,针头按损伤性废物收集,注射器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十、消毒(灭菌)后的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放置在中心医疗废物存放点,存放不得超过三天,由中心医疗废物管理部门集中处置。十一、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与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或桶内,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时应当重新包装。对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应当立即向医疗废物管理部门报告。十二、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三年以上。
f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一、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交中心由医疗安全专职人员集中处置。二、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三、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县环保局指定的废物处理公司(垃圾厂)集中处置。四、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如细胞毒药物,必须由科长批准,交中心由医疗安全专职人员集中处置。五、放射性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处理并有记录。六、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传染性呕吐物、分泌物等排泄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七、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罚款处理。
f医疗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一、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在1小时内向县卫生局应急事故小组报告。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县卫生局应急事故小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二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三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四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二、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