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十二条各地区有关部门定期选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较大的用户,组织有关单位为其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并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发挥作用。第十三条电网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为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第十四条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加强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有关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用电负荷的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通过实施有序用电减少的电力电量不予计入。第十五条鼓励电网企业采用节能变压器,合理减少供电半径,增强无功补偿,引导用户加强无功管理,实现分电压等级统计分析线损等,稳步降低线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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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六条鼓励用户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高效用电设备和变频、热泵、电蓄冷、电蓄热等技术,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加强无功管理,优化用电方式,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第十七条鼓励通过第三方机构认定电力电量节约量。第十八条电网企业应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监测和控制,负荷监测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1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全部纳入负荷管理范围。第十九条有序用电应优先满足维护社会秩序、避免发生人身或重大设备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求。第二十条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序用电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一条有序用电方案实施过程中,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好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及相关统计工作,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合,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序用电方案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第二十三条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应主要用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的补贴,实施有序用电的补贴和有关宣传、培训、评估费用。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合理的支出,可计入供电成本。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电力负荷管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