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性和全面性负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良记录的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不良记录通过有关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的,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须经原公布机关批准。第十六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勘察、设计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正和处罚外,当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0分时,资质年检定为基本合格;一个年度累计达25分时,资质年检定为不合格;外地进鲁勘察、设计企业
f其不良行为记分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0分者,两年内不予办理进鲁备案手续。不良行为记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达20分以上的,该单位不得参加各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第十七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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