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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指定工程相关材料、产品、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工程相关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每次记3分。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21、设计单位未经施工图文件原审批部门同意,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每次记3分。22、设计单位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的;每次扣2分;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每次记3分。23、外省进鲁勘察设计企业,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每次记3分。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记分: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审查任务的每次记5分。
f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每次记5分。3、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每次记5分。4、审查人员不具备审查资格的,每次记3分。5、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的,每次记5分。第八条不良行为记录记分以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应合并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第九条工程勘察、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应记录工作中
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根据第一次审查结果,详细填写《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单位,一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存档。见附表),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记录表报送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
在政策性审查、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拆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核实。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核实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于每月10日前,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材料应尽可能通过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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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送,以保证记录的实时准确。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山东勘察设计网站中建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信息系统。将经核实的不良记录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记录。在公布不良记录时,应将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同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各有关记录机构和人员对不良记录的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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