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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刘家厚2015年4月下旬以50元克向贺小秋购买了300克甲基本丙胺,其时间、数量、成分等相互矛盾,买卖交易的真实性、交易的对象均不能确定。(4)刘家厚供词中没有向姜志洪购买30克冰毒的供述,并且姜志。
f洪当庭否认这一情况,所以原判决认定刘家厚向姜志洪购买了30克冰毒的认定证据不足。以上只列举了部分证人及上诉人的供词,本案全部供词对于交易时间、数量、交易对象均存在相付矛盾、证据不确定,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与正确性。5本案证据中证实被告人刘家厚有长期的严重的吸毒事实,如抓获后尿检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供述均已证实。依据本案证据体现被告人供述出卖的冰毒以及证人陈述,被告人刘家厚贩卖的毒品不足100克。显然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家厚贩卖毒品530克,其认定的事实不客观、不真实、证据不充足。二本案程序违法、变相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原审庭审过程记录第9、10页审:你在公安交代的是不是属实的?刘家厚:不是审:不属实为什么交代?刘家厚:打我审:你可以要求审查录音光盘,可以委托你的辩护人审查刘家厚:清楚了依据庭审记录被告人提出对可能涉及证明非法取证的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当庭播放,而原审并没有当庭播放、也没有进行质证,原审违反法定程序。
f三原审法院审理没有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以下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侦查员有涉嫌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非法取证的行为1醴公(禁)传唤字2015215号传唤证内容:传唤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姜志洪于2015年6月2日22时到浏阳市公安局接受讯问被传唤人到达时间2015年6月2日22时传唤结束时间2015年6月3日19时2姜志洪第一次讯问笔录时间2015年6月3日2时11分至2015年6月3日4时00分地点醴陵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第2询问室内容:姜志洪供述与‘杨鬼子’(刘家厚)2次共同购买冰毒50多克3姜志洪第二次讯问笔录时间2015年6月3日13时00分至2015年6月3日15时16分地点醴陵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内容:姜志洪供述与‘杨鬼子’(刘家厚)2次共同购买冰毒100克4醴陵市公安局醴公(禁)行罚决字20151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15年6月3日内容:姜志洪吸食毒品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13日止。以上证据为何存疑问一传唤地点(浏阳市公安局)与实际被传唤询
f问地点(醴陵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不同;二讯问取得证据“姜志洪供述与‘杨鬼子’(刘家厚)2次共同购买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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