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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

f2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1)索赔的依据。提出索赔和处理索赔都要依据下列文件或凭证: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索赔中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工程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关于工程的拾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是索赔的重要依据。2)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作为工程索赔的依据,但应当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为工程合同的适用法律。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对于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的;对于非强制性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这是承包人因索赔事件所遭受费用或工期损失的事实依据,它反映了工程的计划情况和实际情况。2)索赔成立的条件。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1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3工程索赔处理程序1)施工承包单位的索赔程序。根据九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
f件》,施工承包单位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1施工承包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施工承包单位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施工承包单位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监理人处理索赔的程序。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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