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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学校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县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要求,针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情况,对相关的党组织及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消极懈怠,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问题性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接待、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对确有问题的,必须严肃、及时查处。
4、坚持基层党组织负责制的原则。基层党(总)支部、党委要严把入口关、程序关、政审关。对发展对象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f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和基层党(工)委党办主任、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党(工)委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公示、“双学”培训考试、计生审核等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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