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即反面证据,其不可作为“好药
的标准”或“好药的唯一标准”。“好药的标准”或“好药的唯一标准”只能是良好的医疗效
果,别无选择。
退一步说,如果上述四个实例不属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范畴,那么,
其也与“真理标准”问题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二者的“论理”是相同的。用上述四个实例
来论证“真理标准”问题是贴切的,是较为恰当的类比,是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错在哪里
“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错误的论断、错误的结
论。这是无可置疑的。其错误如下。第一,在于上述“论断”、“结论”的主张者(以下简称
“主张者”)对“真理标准”的性质和“实践”的性质缺乏深入的思考和分析。“真理标准”
是“正确”的代表,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客观规律是它的根本特性,是它的准则。盲
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践是决不可作为“真理标准”的,因其不合真理标准的“准则”。
“真理标准”的第一要求是“必须正确”。“主张者”把包含盲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
践、正确实践在内的“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是明显的错误。“主张者”没
有把实践分成正确实践、盲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践,即没有按实践的性质进行分类,
可能把“实践”和“正确”划等号了,可能把“实践”作为纯粹的褒义词来使用了。可能在
“主张者”和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心中或眼中,实践就是人们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有意识的
活动,而不包含“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以外的活动。也许“主张者”和人们对“实践”还
有别的看法。如果把人类的所有实践活动都归于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就
错误了,因为人们的实践活动还包含有意识地破坏自然和破坏社会的活动等等错误实践。把
正确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也不正确。因为实践是否正确,必须接受“实践
效果”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当“实践”被“实践的效果”验明为正确实
践时,指导实践的“理论‘随之或同时被“实践的效果”验明是真理了,”理论“已没必要再
接受“实践”的检验了,正确实践没有检验“理论”的机会了,因而,正确实践也不能成为
“检验真理的标准”,更不能成为“唯一标准”。笔者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
为感性认识还是可以理解的,作为理性认识是不准确、不科学的。第二,在于“主张者”没
有把“实践”和“实践的结果”加以区分,更没有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