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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且即使能够再审立案上级法院亦将多数案件以指令再审的方式将实际审理工作仍交给中级法院。如此一来与当事人的心里期待大相径庭当事人怀疑再审审理法院能否作出公正裁决也不足为奇了。我们有理由相信民诉法的规定是为了竭力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为了防止再审程序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意义但实际上仍然难以避免做无用功甚至造成新的矛盾
二当事人申请检察抗诉的期限的适用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2条亦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但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期限作出规定更未具体明确当事人申请检察抗诉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作为规范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工作的司法解释对申请检察抗诉的期限亦无规定实际上也即对当事人的抗诉申请不设期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了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超过两年期限而到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无望的情况下转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从而间接突破法律的时效规定使生效的裁判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有些当事人感觉申请再审胜诉的可能性不大遂转而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且申请抗诉无时间限制更利于其收集材料准备应诉当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这样一条曲线救国的途径时无疑为民事再审制度撕开了一条似乎堵不上的口子。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似乎过于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近些年来不断加强对法院的民事审判监督工作在抗诉条件的把握上有所放宽使民事案件抗诉的数量和范围都有了较大增加而且注意运用其他非抗诉形式的民事检察监督手段对案件的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在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广受理论界猛烈抨击的无限申诉、无限抗诉现象不但没有得以解决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三再审申诉的具体事由的适用1、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案件范畴。1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原则上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任何案件均享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判权这种权力的权威性应当维护对最高法院审判案件进入再审势必会因此而陷入立法逻辑上的相互矛盾。2已无实际纠正可能或纠正必要的案件不得再审。如离婚判决的人身关系、承包合同的解除以及再审将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这些案件的再审都应该予以限制以阻止该类案件再审的发生维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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