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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和完善
【摘要】在现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在运行中呈现出较多问题固然有多方面的缘因但立法设计上的不足与缺陷是根本原因立法设计上的不足与缺陷严重阻碍了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实施。我们从再审级别管辖设定申请检察院抗诉期限再审申诉的具体是由启动再审的具体程序内部审判监督庭的职能等多方面进行详细地检讨了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在立法环节上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完善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审判监督适用完善建议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出现了“再审难”与“再审滥”的复杂局面一方面当事人认为申请再审事由太笼统、抽象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申请再审案件经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的比例不高即使裁定再审的许多案件因实体没有问题法院也不得不维持原判导致再审“空转”现象大量存在更增加了当事人“再审难”的感觉。另一方面由于申请再审事由仍较笼统给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留下了空间有的部门处理社会矛盾手段较单一、不当给社会传递了“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理解从而加剧了“申诉滥、滥申诉”的现象一些地方外部监督失范致使一些不应当进入再审的案件进入了再审不应改判的案件被改判给外界造成了“再审滥”的印象。再有就是再审的级别管辖及抗诉时间设定不合理造成高一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再审审查工作量大量增加。这些现象的产生固然有诉讼主体及审判主体的原因但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不完备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一再审审查级别管辖设定的适用问题20XX年新民诉法施行后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工作影响较大级别管辖的问题也暴露出来。民诉法第181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及第178条的规定基层法院事实上已丧失了对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再审审查的管辖权已加大了中级和高级法院的工作压力。根据民诉法第178条的规定中级法院实际上也不再受理当事人不服中院生效裁判案件而进行申诉的案件该部分案件的审查工作主要集中到高级法院。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当事人认为到上级法院再审会增加诉讼成本通常会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以启动抗诉程序或者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院长申诉甚至信访到本级人大、政府申诉以期望通过外部压力引起的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从而使本级法院对再审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基于不信
f任的心态而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必然导致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工作大量的增加给承办法官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审查工作难以保证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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