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
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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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非职工代表
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四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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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