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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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务所;(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四条和主持。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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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使表决权。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
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或罢免)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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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方案;(七)制订公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