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f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f其它岗位人员作不该作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代他人考勤,到别的岗位上作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
5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不在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或没有履行审批程序脱岗20mi
及以上、迟到30mi
及以上、或早退20mi
及以上的行为。
6班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在上班工作期间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书籍资料、干私活、闲谈、睡觉、玩耍、洗浴、上网游戏聊天等。
7未经批准擅自带领非本公司员工出入厂区的。8在员工集体宿舍聚众闹事,喝酒赌博,打架漫骂,影响其它员工正常休息的。9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着工装,不戴胸牌的。10违反会议、培训纪律。11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