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三、主要修改内容1扩大了《所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瓶规》)的适用范围。《89瓶规》第2条规
定不适用于灭火用的气瓶和非金属材料气瓶,修订时取消了这一规定,同时,适用范围增加了低温绝热气瓶、非重复充装和纤维缠绕气瓶等气瓶新品种。
理由为:a试用范围扩大到灭火用的气瓶,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国际通行做法是灭火用的气瓶与其他同类气瓶适用同一标准,遵循同样的管理模式,由同一部门管理。
fb多年来,我国灭火用气瓶虽然不在《瓶规》适用范围内,但公安消防部门一直采用《瓶规》所引用的产品标准,公安消防并不另制定气瓶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一致性,使这条内容的修订具有了可行性,修订后不存在矛盾和部门间的协调问题。
c适用范围扩大到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是因为这类新型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在国内已进入研制开发阶段,产品标准也已开始制定。同时,进口的纤维缠绕气瓶也逐渐增多,必须纳入到安全监察范围。另外,非重复充装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在国内的使用越来越多,已从开始时的进口,转为国内生产制造。
2增加了“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企业需制定企业标准且企业标准需达到相应水平”的要求。
理由:a依据《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质量检验合格与否,必须以标准进行衡量。近几年,气瓶行业引进、开发许多新品种,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时间上滞后于产品的生产制造,原因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既有利于新产品的开发,又保证新产品的安全质量能达到一定的水平,同时又为今后制订国家标准打下好的基础,很有必要先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b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企业先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企业标准,经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有利于提高企业标准的水平,也得到了企业的好评。这次修订时把这种方法写进《瓶规》也是顺理成章的事。c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集中了全国气瓶设计、制造、使用、检验和管理等行业的专家和人才,是非常宝贵的财富,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有利于做好安全监察工作,而且有利于实现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三定方案”中具体工作下放中介、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3增加了对进口气瓶及其附件,国外制造厂必须取得进口许可证书的要求。4在表2中新增加了9种气体的充装规定。气体工业不断发展,特别是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