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调查收集由开采或者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地裂缝、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者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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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地表水体。调查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沙量、水质以及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地面岩溶。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五)井泉。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气体溢出情况及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六)老空。调查老空的位置、分布范围、积水量及补给情况等,分析空间位置关系以及对矿井生产的影响;
(七)周边矿井。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本矿井历史资料。收集整理矿井充水因素、突水情况、矿井涌水量动态变化情况、防治水措施及效果等。
第二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联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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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时收集气象资料,建立气象资料台账;矿井30km范围内没有气
象台(站),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应当建立降水
量观测站。
第二十六条矿井应当对与充水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地表
水体进行长期动态观测,掌握其动态规律,分析研究地表水与
地下水的水力联系,掌握其补给、排泄地下水的规律,测算补
给、排泄量。
第二十七条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
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