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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三)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四)矿井充水性图;(五)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二,并至少每半
年修订1次。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第十八条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防治水相关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
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
施;(三)矿井关闭时采取的水害隐患处置工作及关闭后淹没
过程检测监控情况。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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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台账编制、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水害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条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二)矿井原勘探工作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四)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六)矿井采掘工程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强富水松散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七)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第二十一条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合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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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第二十二条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规范编
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
探报告和相关成果,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审。第二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水文地质测绘应当采用遥感水文地质测绘方法,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影像、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测绘质量。区域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应当采用1100000~110000,矿区应当采用110000~12000。
第二十四条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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