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职位异动申请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前,员工必须坚守岗位。若因私自离岗或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者,公司将按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当出现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前1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如移交人有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工作交接,须提前申请经部门经理核准后,可由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但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六条工作交接必须附有《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并由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在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填写不详者,或交接手续未办完者,人力资源部不予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七条工作交接自批准职位异动申请时开始。交接时间原则为两个工作日,
①对于离任者,工作交接完成后,还需要填写其他离任表格(如《竞业限制书》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离任(详见本公司的离任章程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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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交接时间。第十八条工作交接后,尚在公司的离任员工仍有义务帮助接替人顺利开展工作。第十九条工作交接完后,接收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移交
人,移交人必须积极配合接收人,直到交接清楚。
第五章责任划分
第二十条移交人: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职责内的各种资产、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二十一条接收人: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材料,保证资产账实相符,同时尽快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监交人:监交人必须认真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负责人:认真审核移交工作,对于发现的移交工作中的遗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总经办:对交接过程进行检查,对于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者,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六条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第二十七条未完成各种交接手续的员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为公司基本制度,解释权归销售事业管理部,监督执行权归公司总经办。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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