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明涉案两笔交易项下货物应缴纳的相关海关税费是上海铃茂公司通过物流公司缴纳的。以上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两笔交易项下的货物已交付上海铃茂公司。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至上海铃茂公司对华星公司提供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该公司员工王春燕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笔录一份。经核对,证据24与原件无异,王春燕确认上述证据1中上海铃茂公司的付款通知系该公司出具,证据21系原件,并认为《2007年镇江交易付款情况》中涉及的SM0704、SM0705两笔交易涉及的税款与付款审批单中的税款一致,就是涉案LM0704FZJ和LM0705FZJ两笔进口代理协议项下的货物,而涉案两笔进口代理协议的签订时间应是2007年3月2日和3月9日。王春燕陈述上述证据22海关缴款书中涉及的税费是上海铃茂公司委托上海鼎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福物流公司)缴纳的,该公司缴纳税费后将海关缴款书交给上海铃茂公司,王春燕出示了缴款书
f的原件。铃木公司对证据1中的订单、发票、汇出汇款证实书,以及证据23的真实性及双方以往的交易无异议,对上海铃茂公司的付款通知认为系传真件,不认可真实性且认为与本案无关,对2006年的两份进口代理协议认为不是原件,无法确认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1的真实性不认可,且认为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22、2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王春燕的调查笔录,认为只能说明上海铃茂公司与华星公司之间的关系,与铃木公司无关,上海铃茂公司已收到相关货物,说明铃木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华星公司对调查笔录没有异议,认为可以证明上海铃茂公司收到涉案两笔合同项下的货物,相关的海关税费是由上海铃茂公司缴纳的。本院认证意见:对铃木公司无异议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中上海铃茂公司的付款通知经王春燕核实,系上海铃茂公司出具,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中2006年的两份进口代理协议系传真件,铃木公司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且该两份进口代理协议中涉及的外合同号、金额、数量等信息与华星公司提供的2006年其与铃木公司订单所对应的信息相一致,故本院对该两份进口代理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1系原件,且经上海铃茂公司员工王春燕核实,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除铃木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铃木公司出具保证函及进口代理协议的签订时间这两节事实有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