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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存在的。证人作证豁免权是基于国家的传统伦理道德、社会的公共利益、证人的权益保障等因素,在最大限度的吸纳符合证人资格的证人时又为证人设置的一种拒绝作证的权利,用以保护更高更大的法律价值。在世界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都有设置证人作证豁免权,我国现在还没有证人豁免权的规定。笔者认为为顺应世界文明法治的要求,我国也应该设置出适合中国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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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方式与询问模式。对于民事诉讼证人作证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证人亲自出庭作证,另一种是证人向法院提供书面证言。从法理上分析,因为证人其固有的特征和对庭审功能的重要性,证人应该亲自出庭作证并接受相关的询问。这不只是现代民事诉讼机制的要求也是诉讼保障的要求。因此,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非常重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证人的询问模式,大陆体系则和英美体系不尽相同。在英美体系中,法官只处于消极地位。而在大陆体系中,法官则主导证人的询问。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证人制度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很多案件真相的发现都依赖于证人的证言。但总体来说,证人制度的运行状态确是不如人意的。相关法制环境的缺失,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缺陷,这些因素都导致案件审理中证人的出庭率普遍偏低。对此,在下文笔者将针对这一现象提出了几点完善措施。2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之探讨从法理上对证人角色予以合理定位。通过对证人作证现象的实践调查和研究中,始终存在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即证人的角色定位是法院的证人还是当事人的证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所确立的审判模式以及我国的法律环境,在审判中法官被赋予较大的司法权力,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影响较大。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角色还是应该定位于法院的证人更合适。不过,在此同时不宜过多的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来要求其出庭作证。设立证人信息审查机制。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证人制度还尚未规定证人的作证资格以及其他信息的审查制度。通过对国外有关证人信息审查体制的研究与考察,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建立对证人信息的相关审查机制。针对以下几方面:证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日、居住地以及职业。证人的精神智力状况以及表达能力及其相关证明。证人与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血亲或姻亲、合作关系、共同利益关系等其他的利害关系。证人与案件是否有亲历性等。合理赋予证人特免权。证人特免权指的是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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