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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证人制度及其完善
作者:温丽梅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年第08期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证人证言因其广泛性、收集的简便性、不可代替性等众多优良特性在审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现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法制环境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证人不愿作证、做伪证的一系列现象。该文针对这一当前法律现状,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措施,以期使证人制度更加的完善与健全。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种法定证据类型,理所应当的在案件审理、案件审判等司法程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的法制环境尚未成熟、现行立法对有关证人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笔者针对其现状经过一系列的探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希望有助于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1证人以及民事证人制度的相关概念在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证人制度作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本身也由诸多具体的规则构成。而对于证人制度中的证人的概念,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证人的概念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证人通常是指除当事人之外的对案件待证事实有亲身体验的人。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对证人给出明确的界定概念,但在理论的研究和相关的司法案件中对于证人概念的界定采用与大陆法系国家接近的概念来进行界定。从立法和司法对于证人的解释上看,我国民事诉讼证人的定义是以因知晓案件事实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提供证言的自然人或单位为定义的。在理论界之中,学者对于证人概念的定义各不相同,尽管对于概念的定义上有所差异,但其对证人概念实质以及内涵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均认为证人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对案件有所感知,以亲身经历或体验过的事实如实的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第三人。大陆法系法律对于证人的概念强调证人对案件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无需专业资质并且有不可替代性。民事诉讼证人制度包含一系列具体的内容,比如证人作证豁免权、证人作证方式及询问模式、证言采信规则及证明力、证人权利及义务等,只有将这些具体内容科学合理的予以规定,才能保证各项规则得以顺利运行,使证人制度作为一种法定证据类型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证人作证豁免权。证人作证豁免权指的是具备证人资格的证人因某些法定因素,可以依法拒绝履行作证的义务。证人作证豁免权是随着世界法制文化的不断发展,法制理念的不断转变而逐渐设立起来的,并非是在证人制度初始阶段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