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批准,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7、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使其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的因素时,应予以回避。如: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人员存在利害或利益关系、或者是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参与者等等。8、审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以适应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凡纳入审计培训体系的受训对象,应按照培训计划要求接受培训。9、集团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集团年度财务预算。10、审计部门应保持与集团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日常沟通协调,形成资源共享、立体互动的内部审计运作体系。
第二章内部审计的任务
审计监察委员会与审计法务部作为集团的审计部门与机构,具有如下审计的任务与职责。1、制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安全及完整进行审计监督。3、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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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4、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投资和经费的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5、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6、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承包经营责任的审计评议,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对集团主要领导人及所属子公司的主要领导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7、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对集团及其子公司的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8、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集团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9、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侵占国家、集团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集团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10、贯彻执行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11、办理集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进行审计。12、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13、集团所需外部审计,由审计法务部提出委托外审单位,报请董事局批准,监督集团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