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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母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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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集团母、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各类子公司,包括控股类子公司、参股类子公司和协作性子公司。对于控股类子公司作全面的各项审计;对于参股类子公司,主要对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成本利润及分配的真实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协作性子公司,主要对其提供的协作的事项进行调整,以及协议合同审计。
三、权限的定义
荣事达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理权限中有六类权限:1、审批权:批准管理方案(制度)付之实施的权利;2、审核权:对管理方案(制度)是否符合集团相关规定进行审查;3、监控权:对管理方案(制度)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审计和调控的权利;4、奖惩权:对审计和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进行奖惩的权利;5、提案权:提出或编制管理方案(制度)的权利;6、执行权:组织执行管理方案(制度)的权利
第一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1、集团公司设立审计监察委员会,是集团董事局常设性议事机构,负责领导、监督和管理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审计监察工作,保证审计监察工作的质量。2、集团设立审计法务本部,在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和CEO指导下开展工作。审计法务本部依照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制度流程和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集团管委会、董事局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3、审计法务本部配置若干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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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4、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5、集团董事局(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集团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6、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某些审计项目,内审部可以邀请集团或各子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联合组成审计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予以配合。特殊情况下,经董事局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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