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财税200962号藏财综字200962号)14、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许在计提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99号财税2010104号藏财综字200981号)15、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1105号)16、自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我区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藏财税201112号)17、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免征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f(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财税20108号)
五、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增值税的起征点做如下调整: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藏政发2011112号)2、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营业税的起征点做如下调整:按期纳税的(含个人房屋租赁),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500元。(藏政发2011112号)3、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藏财综字200992号)4、自2008年3月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财税200824号藏财综字200865号)5、对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藏财综字200992号)6、在我区农牧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除建筑业、农林牧产品采购业1)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藏国税发2006125号)
f7、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种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