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证明;(三)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户口簿的复印件、本人简历和经公证的学历证明;工作人员名单和简历;(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六)申办单位资信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七)中介机构章程;(八)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的说明。(九)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十)与服务对象签署的中介服务协议书样本;(十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第九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在受理申办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材料的审核,征得北京市公安局意见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核准。教育部商公安部审批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向符合条件的申办单位发放《资格认定通知书》。第十条申办单位接到《资格认定通知书》后,应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签定《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的委托帐户,凭该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第十一条申办单位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第十二条获得资格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中介服务,不得以承包或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f第十三条中介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说明会等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不得到学校散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宣传品或广告。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内容变更后须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中介机构要根据其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包括语言、心理素质、相关国家教育概况和文化背景知识等培训。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当中介机构住所、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公安局备案,同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