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档案室保管。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第五章其他第三十五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第三十六条监督合同履行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向总经理汇报。第三十七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出具意见后,交
f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严禁随意处、损坏、销毁、遗失。第三十八条公司按月或季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结果纳入财务部KPI指标中进行考核。第三十九条财务部负责制订、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并负责对各部门的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第六章责任第四十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第四十一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第四十四条公司原有相关专业合同管理办法若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有限公司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