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规避业务风险,保护企业权益和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工程建设、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咨询、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第五条除临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第七条公司财务部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在协商、谈判、拟订合同条款中若存在问题的,公司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法律顾问。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
f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委托公司总经理为授权代表,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和投资计划范围内,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由总经理授权。第十二条固定期限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业务委托事宜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专人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签和合同专用章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管理。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1、单笔业务金额超过1万元或多项采购业务金额超过3万元的;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3、有封样要求的;4、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第十四条经济合同签订必须验证合同方的资信和授权文书,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