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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张榜公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监控。
(二)加强税收监管,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在办理税收注册登记时,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办税员、中介代理人员等关键人员现场拍照采集身份信息,实名登记。因空壳公司多使用代帐会计负责税票的抵扣、记账,所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变动需按程序严格进行登记,才可能从源头堵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并为后续侦查取证打下基础。同时,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网络体系,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面,使犯罪嫌疑人在其他地区所设空壳公司的异常引起各地区的重视,降低犯罪主体跨区域犯罪的可能性。
(三)侦查机关应该根据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新特点,有针对的展开调查,跳出“三流一致”的固有思维,联合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全面取证
1及时移送、锁定重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跨区域犯罪现象普遍,税务机关在发现问题后应及时移交线索给公安机关,避免打草惊蛇。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应扩大侦查范围,因受票方多为实际运营的企业,所以要重点锁定开票公司负责人、中介人以及会计等。
2详细侦查购销环节。核实开票单位、受票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及购货、销货、库存情况,通过与发票、账簿等进行比对,并由专业人员对账册、凭证、票据进行审查,找出与其经营业务相矛盾的疑点后重点突破。
3建立信息情报交换系统,加强信息沟通、情报交换、调查取证、资金查控等方面的协作,对涉及地区广、案情复杂、打击难度大的案件联合办案,重点打击一批犯罪团伙,避免出现“抓下游、漏上游”情况。
(四)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和涉税犯罪法律法规解释
整合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的权限,制定统一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提高税收立法的地位,打破税收执法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协调、统一的税务管理机制。加强立法的主动性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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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性,通过分析、预测一段时间内发票犯罪的类型、特征、方式、发展趋势、变化规律等,完善刑法条文及解释,改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法律规定滞后性、被动性的现状。
(五)发挥监督职能,完善“两法衔接”
完善检察机关同税务机关之间的“两法衔接”机制,通过网络建立信息互通渠道,便于检察机关随时监督行政处罚情况,并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犯罪线索。同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了解税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检察建议,各地问题的总结汇总可以为法律完善提供良好的借鉴。
(六)依托派驻检察室,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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