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体系,特别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的管控一直很严格,有专用的开票系统、验证系统、发票电子信息卡(税控卡),对发票的申领、开具时间、抵扣都有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全程监控发票的流向。在这样严格的管控下,为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然猖獗,不能不深究原因。
(一)对公司的监管缺位
为大力发展经济,我国一再放宽设立中小公司的条件,以登记制度为主,审查流于形式,注册登记公司找人代办即可,无需法人代表亲自到,公司地址不符或者虚假的也比比皆是,这让犯罪分子轻易的迈出犯罪预备的第一步,成立空壳公司。
(二)税收审查缺力
增值税发票的管控制度限于发票的认领、验证和抵扣,并不能审查到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空壳公司同样可以申请设备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多是通过实地调取公司账本进行审查才发现问题,而每个税务机关管辖众多企业,人员有限难以全面顾及,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三)侦查思维僵化
上面提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三流”一致的特征,公安机关在侦查该类案件时多以此为定案依据,特别是认为存在资金回流就可以证明无真实交易,从而定案。资金回流只是一个辅助作用,并不能直接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辩解,证明双方无真实交易,也无法由此认定开票公司法人代表就是虚开者。因此,资金回流必须与其他罪证关联运用,而不能单独作为定罪证据。
(四)法律体系不完善
一方面是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文件偏少、法律位阶较低、各地解读不一致、规定较为混乱,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处罚中的差异;另一方面是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及解释的滞后且模糊,难以适应新的税收情况及犯罪变化,给犯罪的认定和审判带来困难。
三、如何有力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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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的迅速发展、难以根除是一个长期发展的结果,对其的防范和打击也需要行政机关及公检法各部门的全面配合,形成一套完整的打防网络,才能从根本上清理此类犯罪滋生的土壤,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一)在不打击创业者激情的前提下,改进企业设立审查程序,事后适当追踪审查
法人代表和股东要亲自办理各项手续,工商部门应在一定期限内对到注册地址走访审查,确保登记人与实际经营人一致,发现信息不符或责令整改或注销登记。同时,要在全国范围内清查空壳公司,压缩其作为犯罪载体的生存空间,并推进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制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