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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问题,你如何评价李慧娟法官的行为。首先,李慧娟法官的法律推理是正确的。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过程实质上包括两个阶段,即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法律事实的查清需要依据法定程序,法官根据专业知识,站在中立的立场,亲耳听到、亲眼看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成内心确信,采信经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在现实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到适合本案的法律规范。当有唯一的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自可不费周折,直接适用相应规范,裁判案件。当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法律规范适用本案时,法官要对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运用法律规范
f的适用规则,(法律教育网整理)最终确定适用本案中的准据法。本案中,李法官通过搜寻,查到了适用本案的两个法律规范。根据法律推理的规则(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时,适用效力更高的上位法),寻找到了适用本案的有效的法律规范,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种子法,综观李法官的推理过程,是符合法律规范统一原则的。其次,李慧娟法官的判决宣告是有疑问的。本案的争点在于,作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家种子法不一致后,法官是否有权宣告下位法自然无效。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中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西方国家按三权分立原则组建的国家政权不同,中国的国家政权并非在水平方向上划分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实行三权之间的均质化又互相制衡。中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然而,中国的政府两院不能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机关。本案中,李慧娟法官在法律推理的基础上,可以直接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却不能宣告地方性法规无效,从而挑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也许有人为李法官辩护,认为她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甚至最终会导致违反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被撤销或立法机关自行更改,但就实证法而言,它必定与中国当下的人大制度存在抵触。人大制度是一回事,人大制度完善是另一回事。最后,李慧娟法官的正确做法,也许应该停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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