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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废止)上海市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废止)》(已废止
发布时间:20040804信息名《上海市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客称索取号运管理规定》(已废止)AD51010032004013产生日期20040804
上海市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沪交法2004第537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装有空调设施具有调节车厢内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功能的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空调车。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空调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相关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空调车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区域内具体的管理工作。第四条空调车线路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可以全部使用空调车营运或者部分使用空调车营运。
f第五条(备案)经营者采用空调车营运的,应当在实施营运10日内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线路经营权变更和车辆营运证换发手续。经营者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线路客流量、配车数、配车车型等相关书面资料。第六条(车辆和标识要求经营者采用空调车营运的,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客车通用技术要求》和《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七条(空调系统工作性能要求)经营者采用的空调车的空调系统工作性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天热营运时,车厢内温度≤30°C;天冷营运时,车厢内温度≥12°C;(二)车辆安装强制独立新风换气装置,车厢内人均通风换气量≥25m3h,并保证空调新风量必须达到空调设备通风量的30以上。第八条(车辆服务设施)空调车的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车厢前部醒目位置装置温度显示装置;(二)车辆安装软座椅并保持整洁;(三)车辆侧窗可开启,侧窗通风面积占侧窗总面积的比例≥20,并且均匀分布;(四)配置遮阳装置;(五)采用电子显示路牌,路牌上按规定标明空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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