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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04)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825【实施日期】200409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上海市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04年8月25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条
第二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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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规定所称的空调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装有空调设施具有调节车厢内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功能的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空调车)。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空调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空调车线路)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可以全部使用空调车营运或者部分使用空调车营运。
第五条
(备案)
经营者采用空调车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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