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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建设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每次评定中均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五、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f六、申报企业当年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100,且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第七条申报省优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八条一项工程允许最多有二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省优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合同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二次装饰1000万元以上)。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一次验收合格。
第九条两家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省优工程。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须由各建筑施工企业单独申报。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省优工程申报程序:
一、市(州)、县工程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省管工程由湖南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推荐(委托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的省管工程仍由工程所在地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为鼓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拓省外建筑市场,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建筑工程符合申报
f条件的,也可以申报省优工程。市(州)管辖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工程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省直管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工程可直接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二、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必须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的省优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湖南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企业申报工程质量状况的具体评价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推荐二项以上(含二项)工程申报省优工程时,应在推荐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第十一条省优工程申报材料:
一、《湖南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一份;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三、《工程竣工验收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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