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都不外是权力运作的模式之一,尤其是权力以人的身体作为媒介进行运作。福柯把自己在这方面的研究称为“肉体的政治技术学”和“权力的微观物理学”也就是常说的权力的微观分析。作者接下来将西方古代残酷的肉刑和现在的刑罚进行对比。他认为:“酷刑是以一整套制造痛苦的量化艺术为基础的。酷刑将肉体效果的类型、痛苦的性质、度和时间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罪犯的特点以及犯罪受害者的地位都联系起来。制造痛苦有一套法律准则,人们会根据具体的规则进行计算。”③当众肉刑只是为了显示君权的权威和对破坏规则人的报复,同时警告其他人。通过当众肉刑达到的目的是重振权力而不是标榜的重建正义。在普遍认为酷刑和肉刑的取消是社会的进步的背景下,福柯力排众议,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他认为,刑罚制度是在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兴起和犯罪形态的改变背景下进行改革的。暴力罪行减少了,但是对于财产的犯罪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大幅度增加,这直接威胁到财产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的利益。社会发生转变就需要对新兴的非法行为作更严厉的处罚。因此,刑法的改革并非真的以人道主义为本,而是为了加强社会控制、对各式各样的犯罪进行全面的、细微的和高效率的管理。在这里福柯这样写到:改革运动的真正目标,与其说是确立一种以更公正的原则为基础的新惩罚权利,不如说是建立一种新的惩罚权力‘结构’,使权力分布得更加合理;使对非法活动的惩罚和镇压变成一种有规则的功能,与社会同步发
f展;不是要惩罚得更少些,而是要惩罚得更有效些;或许应减轻惩罚的严酷性,但目的在于使惩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使惩罚权力更深地嵌入社会本身。④在这样的目的下,监狱因其具有“全面规训”的能力成为了十九世纪刑罚制度的主体。对于福柯来说,整个现代社会都是一所监狱,所有人都在接受规训,只不过程度上有所不同而已。
《规训与惩罚》的第三部分的题目是“规训”,这部分离开了刑事处罚的主题,转而论述“规训”的性质、目的、内容和手段。福柯认为“规训”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使主体服从指示,另一方面还要求满足既定的技能上或操作上的要求。在这部分的第三章,作者使用了“全景敞视主义”的概念,用来强调强调监视系统在规训机构中的关键作用。
《规训与惩罚》的第四部分,亦即它的最后部分。在这里,福柯指出,在遏止犯罪方面,其实现代监狱制度并不成功,它不但无助于降低犯罪率,而且成为了生产累犯和“过失犯”的温床。在福柯眼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