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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与完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个特别程序之一,特别程序的存在,首先是刑事诉讼法认为有特殊法益需要特别保护,其次是特别程序有自身适用范围、条件的特别规定,再次是特别程序要在整个诉讼体系里明确自己的法律定位,最终特别程序的适用要达到立法的目的还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得到完善与补充。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定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定位?立法者将其纳入“特别程序”,其特别之处显然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及刑事和解程序大不相同。后两者虽也适用特殊的程序规则,但总体定位依然是刑事程序,适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无罪推定原则下的证明责任分配、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以及平等对抗的辩护权保障等。但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更主要是刑事“既决”事由的财产执行程序,其实施规则不可与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同日而语,而更接近于民事领域的财产执行规则。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之中,但它解决的却是刑事“既决”事项后的财产问题。诉讼程序的定位决定了证明标准的确立,应当严格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上游犯罪行为认定的刑事审判程序在诉讼上隔离开来。
f倘若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界定为类似于民事领域的“财产执行”机制,则刑事“既决”事由之于民事事由的既判力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救济程序便成为值得进一步追问的难题。同一案件的刑事判决之于民事判决具有优先效力。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特殊性便在于刑事判决缺位,直接进入财产执行。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益保护近年来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在转移资产的方式上变得更加隐蔽腐败分子转移赃款外逃现象增多。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对贪污腐败以及恐怖犯罪活动等重大犯罪的惩罚和追缴势在必行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成为打击反腐工作的重要措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为了实现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各缔约国均应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并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专门在特别程序中新增“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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