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度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同意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5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审批的;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及时讨论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7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和票决而对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理的;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会议记录的;9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四、属以下情况的,将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属以下情况的,将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2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3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5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出现上述情况的,各党总支、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五、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责任。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责任。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f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4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出现上述情况,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六、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镇党委20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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