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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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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激励机制,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租赁以及从事有关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和建筑安全评价等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在资格范围内执业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相互串通、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谋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并督促各参与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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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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