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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企业对外提供担保;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置,变更主营及主营相关项目、业务。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风险业务;10、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融资贷款,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等。11、其它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第七条备案事项包括:1、企业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报告;2、企业按规定须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3、企业应随时报告突出性事件、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紧急事项;4、企业对区政府或区级部门批复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5、其他按规定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人事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全资(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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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司的下列人员:1、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
会主席、监事;2、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其他负责人;3、向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
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的建议。
第九条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
第十二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科学、合理配置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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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以下人事信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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