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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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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均应配备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等仪器设备,并建立台帐,定期检定。
第十一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附件一)的要求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括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幕墙安装、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附件二)的要求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
第十三条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钢筋、水泥、砖(砌块)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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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五、20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20层及以上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两次。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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