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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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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
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
50000m2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两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并持证上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桩基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数量尚应符合以下要求:桩基设备在6台及以下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监理工程师,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监理工程师(不足6台的按6台计),监理员的配备数量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第八条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规定要求办理。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确有需要时履行相关报告手续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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