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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f(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三)修改公司章程;(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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